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从韩城市龙门镇西塬花椒市场、西庄镇上甘谷村多名花椒经销商处多次收购少量花椒,并及时付清了货款,以骗取对方信任。后被告人张某以赊购花椒的方式,陆续从多名被害人处收购大量花椒,并将所收购花椒出售变现后,所得货款少部分用于给付所欠花椒货款,以便继续实施合同诈骗,大部分用于个人赌博挥霍。经查,被告人张某实施合同诈骗作案12起,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17315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0元,其余赃款均未追退。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多次为了赌博实施合同诈骗,对其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系坦白,部分赃款已追退,当庭认罪态度尚好,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建议对其从轻判处之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