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11-17 IP属地 陕西渭南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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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关于规范“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韩椒发〔2021〕8号各花椒经营企业、个体户:为了进一步规范“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工作,促进“韩城大红袍花椒”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韩城大红袍花椒”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

关于规范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韩椒发〔2021〕8号

各花椒经营企业、个体户

为了进一步规范“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工作,促进“韩城大红袍花椒”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韩城大红袍花椒”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现就规范“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注册人

“韩城大红袍花椒”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韩城大红袍花椒”产品的特定品质。 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是“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申请使用“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应当经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审核批准。        

二、“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凡在韩城市行政区域内适宜“韩城大红袍花椒”种植区域内,按照“韩城大红袍花椒”栽培管理技术规程,规范种植管理生产的花椒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

“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申请使用“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后,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领取《证明商标使用证》和证明商标标识。

四、“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花椒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进行花椒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二)“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韩城大红袍花椒”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花椒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对花椒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 

4.在使用“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花椒包装物上,标明使用者的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五、责任追究

(一)对未经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许可,擅自在花椒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二)“韩城大红袍花椒”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韩城市花椒产业发展中心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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